2023-05-02
浩硕民商执法实务丨公司商标权被侵害如何判断、如何维权?
浩硕民商执法实务丨公司商标权被侵害如何判断、如何维权?
据此法院讯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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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榨”是通业商业有限公司通业食用油厂(以下简称通业)注册的用于自家生产的食用油的商标后发现鹏兴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兴)也在其生产的食用油上用了“小榨”的字样。通业认为鹏兴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遂将鹏兴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
案情简介
庭审中鹏兴提供了“四川省粮食局的回复”、“四川省粮食行业协会的证明”、“全国粮油尺度化委员会油料及油脂技术事情组的回函”、“同类企业出具的证明”“小榨”系食用油的制作工艺。通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尺度<菜籽油>》、《粮油名词术语油脂工业》等这些尺度都仅对菜籽油的加工方式作了“压榨”、“浸出”的分类。食用油的制作工艺上也只有浸出法和压榨法并无“大榨”和“小榨”。“小榨”并不是油的制作工艺。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权利人对商标排他性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然而实践中特别是市场上存在许多商标滥用的情况许多模拟、山寨、无权使用的现象都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正当权益。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看看商标权被侵犯时应该如何维权。
法庭通过审理得出以下结论:1、原被告双方商标小榨字样区别较大且商品泉源差别不会造成混淆鹏兴粮油公司在涉案菜籽油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小榨油”字样系形貌性的善意合理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划定的正当使用鹏兴粮油公司生产销售涉案菜籽油不组成对通业食用油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2、“小榨”工艺作为民间传统食用油制作工艺已经为食用油行业内商家和宽大消费者所接受和认同。如因通业食用油厂取得“小榨”注册商标而克制传统“小榨”工艺在食用油产物上使用会造成食用油行业内的垄断谋划让其他谋划者处于不公正的竞争职位同时也将损害宽大普通消费者的权益。
但其他食用油的谋划者在将传统“小榨”工艺标注在其产物上时也应当对通业食用油厂已经取得的“小榨”注册商标合理避让和规范使用。故本案鹏兴粮油公司在其食用油产物外包装上使用“小榨油”的字样没有侵害通业食用油厂享有的“小榨”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划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效、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克制他人正当使用。”据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应有所限制。商标的作用主要在于商品的识别性即购置者、消费者能够通过差别的商标来区别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防止购置者、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泉源发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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